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行政许可
无
20 ( 工作日 )
1 ( 工作日 )
法定机关
即办件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0
否
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新闻广电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件
办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办理结果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办理结果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办理结果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广东省广电局政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至5:30;2.电话咨询:020-61292811、020-61292822。
咨询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政务大厅1、2、3 、4窗口
咨询网址:
前往咨询
投诉电话:
020-61292040
投诉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2602C房
信函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
办公电话:020-61292811、020-612928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至5:30
位置指引:公交车旅游1线、109、110、297路广视宾馆站、地铁5号线小北站C出口
不收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3.申请人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等权利。
1.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2.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或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电话:020-86350180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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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证)审批
行政许可
无
无
20 ( 工作日 )
1 ( 工作日 )
法定机关
即办件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0
无
无
否
是
否
是
是
否
无
否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新闻广电
无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受理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件
办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办理结果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办理结果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的核实;2.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
决定
办理结果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
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示例样本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示例样本
复印件:1
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来源渠道
复印件:2
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示例样本
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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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示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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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示例样本
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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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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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广东省广电局政务大厅,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至5:30;2.电话咨询:020-61292811、020-61292822。
咨询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政务大厅1、2、3 、4窗口
咨询网址:
前往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0-61292040
投诉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2602C房
信函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
窗口办理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二期一楼大堂1、2、3、4号窗口
办公电话:020-61292811、020-612928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至5:30
位置指引:公交车旅游1线、109、110、297路广视宾馆站、地铁5号线小北站C出口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2.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3.申请人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2.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广东省司法厅或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电话:020-86350180
网址:http://sft.gd.gov.cn/sfw/RBlaw/xzf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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